《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 业碳排放汇总表》何时提交?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气候 [2016]57 号文中规定企业将排放报告和第三 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注册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并按照本通知附件 2 汇总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将 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家发 展改革委,企业的上报以地方主管部门的时间依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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