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 氢能产业发展办法(附下载)


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我区新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建设,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且三年内没有被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建立年限未满“一年”“三年”的企业或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投资落户扶持】对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新投资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
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或干后-达昌1,2给予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贫恩额1己范持持扶持。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开获得国家小范挤店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尚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同一企业或机构获得投资
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第四条【研发机构认定扶持】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氢能研发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00万元资助。每家机构最高资助1000万元。
第五条【行业协会扶持】对依法在国家级、省级、市级
政府职能部门登记成立的氢能领域行业协会,分别给于一次性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每家协
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产业园扶持】对经认定的氢能产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贴,每年按照运营管理机构实际运营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最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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