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 1)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省间通道输电能力,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可再生能源大范围消纳,规范开展省间电力现货交易,制定本规则。
( 2)本规则所称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主要是指在落实省间中长期交易基础上,利用省间通道剩余输电能力,开展省间日前、日内电能量交易,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为实物交易。
(3)省间电力现货交易规则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前提,市场设计充分考虑与现有电网运行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措施有效衔接。
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体现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利用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通过市场化手段开展电力余缺互济、促进清洁能源大范围消纳,推动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构建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提升市场效率与效益。
(4)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
下简称国调中心)和区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网调)负责组织运营,省级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和电力交易机构按职责分工配合工作。初期,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覆盖范围内开展试点。
2.市场成员管理
2.1 市场成员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及市场运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国调中心、网调、省调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省级电力交易机构。加快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机制,推动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优先鼓励有绿色电力需求的用户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
2.2市场成员权利义务
2.2.1发电企业权利义务
( 1)按规则参与省间电力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
( 2)公平获得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公平获得市场运营相关信息。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企业信息。
(5)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 6)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2.2电网企业权利义务
( 1)保障电网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