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和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及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节约能源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政策激励、依法管理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科技、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能源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第七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节能知识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节能管理

碳交易

【政策】《锅炉节能环保技术规程》(TSG 91—2021)(附下载)

2022-1-24 15:53:44

碳交易

【政策】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第一批试点项目公示名单(附下载)

2022-1-25 15: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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