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试行)(附下载)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海上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海上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 》.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依据
《大纲》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等制定。
(二)指导恩想和编制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精简程序、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大纲》的编制遵循了以下原则;1..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主要依据,强调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的原则。
2.强化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突出质量行为监督,兼顾实体质量抽查和检测验证的原则。
3.强化工程建设阶段性节点监督,强化对工程质量验收抽查验证的原则,4.适应科技发展,兼顾技术进步的原则。
(三〕各部分的内容构成
《大纲》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测。
(四〕调整增加的主要内容
《大纲》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海上风力发电部分)的基础上,参照《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内容及编排形式修编,调整的内容主要有;
1.根据海上风电工程特点,将升压站工程分为陆上升压站和海上升压站两部分。
2,由于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工程无地基处理,检查节点调整为承台施工前、塔架吊装前、风电机组启动前,突出了对风电机组桩基、机组承台质量的监督检查。若无基础承台则直接进行塔架吊装前监督检查,并对桩基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3.考虑到《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海上风电应在离岸10公里以上海域,机组承台基础只考虑采用钢管桩基础。
4.在塔架吊装前阶段,按照承载塔架的结构型式分为重力式基础、混凝土承台基础、钢结构承台基础三种:对于有些工程可能采用的漂浮式基础等新型结构,可根据其构成材料,按照本节点三种承台中相应的内容进行检查。
5.陆上升压站结合近海地质特点、防腐要求和在风电检查中的实践经验,对相关检查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6,根据海上升压站建设特点,将其工厂化加工可理解为一种结构建造过程,同时考虑其质量对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影响并及时发现建造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突出对桩基、导管架、上部模块建造质量的监督,增加了上部模块絪装前检查节点。检查内容除关注结构施工、电气设备安装质量外,增加了防腐保温专业检查。
7.升压站工程对电气专业和调整试验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和增加,为方便检查,将电气设备交接试验、保护装置调试全部归类至调整试验,并结合近几年监督检查中常出现的问题,对电气系统施工及调试过程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检查内容进行了适当增加和调整,使大纲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8.海上风电场采用陆上开关站模式接入系统的工程,陆上开关站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可参照陆上升压站工程进行。
9。商业运行前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以运行记录、运行参数为主。二、适用范围
《大纲》适用于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其他近海、潮间带、潮下带滩涂风电场工程可参照执行。
三、使用说明(一)使用原则
1.《大纲》是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依据,与国家能源局制定发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程序等配套使用。
2.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阶段。
3.《大纲》中各阶段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应逐条检查,检查方式为重点抽查验证。首次监督检查时未进场的单位,后续开展监督检查时应补充首次监督检查相关内容。
4.《大纲》中所规定的监督检查前应具备的条件,由建设单位负责查验审核,确认具备所规定的条件后,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开展相应阶段监督检查。
5,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部分阶段的监督检查可合并进行。在合并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时,《大纳》中规定的相应部分〔节点〉的检查内容不得简化、省略或替代。
6.海上风电场采用海上升压站及陆上升压站模式的,则两座升压站之间的海底电缆应执行第5部分海底电力电缆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参照《输变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增补本)》中海底电力电纔输电工程部分执行。
7.质监机构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对照《大纲》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检查内容执行。其中对总承包单位有关管理职责的监督内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如国家对电力工程总承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大纲》,同时还应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等。
9.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质、发承包和分包等管理要求,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质监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形式审查,发现问题移交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处理。
10.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特种设备的质量、验收等要求,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的监管。
(二)其他说明
1.质监机构在制定工程监督检查计划时,应根据《大纲》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按风电机组、陆上升压站、海上升压站三条主线,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阶段,进度相近的监督检查阶段可合并进行。如项目的首次监督检查和陆上升压站地基处理阶段的监督检查:无地基处理时,首次和陆上升压站主体结构装饰前、风电机组承台施工前与海上升压站平台承载前、陆上升压站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与受电前等,在不影响监督检查结果的前提下,可以合并开展。
2.根据风电机组分批次建设、并网的特征,质监机构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在开展某一阶段性监督松查时,对前面各阶段后续完成的其他批次进行抽松。
3.首批风电机组并网发电后,其他批次风电机组的启动前监督检查,可结合当地相关并网政策和工程实际情况,分批进行抽查。
4.开展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启动前监督检查时,对于成熟量产机型应取得型式认证证书;国家组织的重大专项建设、新产品应用中的首台套或明确以试验为目的的样机可暂取得设计认证证书,在机组批量使用时取得型式认证证书。
四、解释
《大纲》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五、施行日期
《大纲》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碳权重

dm杂志刊号(dm刊号申请)

2022-2-22 2:01:02

碳权重

王家坝精神(阜南王家坝安置房共几期)

2022-2-23 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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