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和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附下载)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能控股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山西公司、各电厂、各新能源场站:
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要求,结合山西省电力市场发展和并网发电厂运营实际情况,我办组织修订了《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山西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西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山西光伏发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现予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细则及补充修订条款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平台系统建设,严格“两个细则”运行与考核管理,按时在调度信息系统中公示考核基础数据,确保“两个细则”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二、各发电企业要努力提高设备运行管理水平,优化机组性能,适应电网运行和考核要求。
三、明确“两个细则”考核工作程序。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电力调度机构应在相关技术支持系统中披露上月考核基础数据。对考核情况有疑议的,发电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复核。每月25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考核情况明细清单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我办;符合免考条件的并网发电厂,应于每月25日前向我办提出免考申请。每月月底前,我办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山西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关于印发华北区域并网发电厂“两个细则”(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19)254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旋转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并网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负责对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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