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促进新型储能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支撑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除抽水蓄能外的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的储能项目。
第三条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包容审慎原则,包括规划引导、备案建设、并网运行、监测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新型储能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发展、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政策执行、并网调度、市场交易及运行管理进行监管。
第二章规划引导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能源技术创新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在论证发展基础、发展需求和新型储能技术经济性等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确定全国新型储能发展目标、总体布局等。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创新引领、示范先行,市场主导、改革助推,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研究本地区重点任务,指导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关系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型储能发展规模与布局研究,科学合理引导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第三章备案建设
第八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对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九条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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