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做好我省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及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碳中和

根据生态环境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9-2020年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
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2号)等工作要求,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
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及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21〕596号)( 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安排我省全国
碳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及全国碳市场第一个
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履约清缴相关工作,推动全省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有序参与全国碳市场交易。   《通知》主要对三方面工作进行了安排   01   要求各相关单位充分认识全国碳市场数据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和业务,坚决杜绝数据虚假、瞒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   02   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一)开展问题自查。要求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核(复)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对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查等工作中所涉及的数据及资料进行自查。   (二)开展数据质量评估。省组织对各重点排放单位、核(复)查机构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核实。   (三)开展专项监督执法。组织执法力量对企业碳排放报告数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发电行业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执法工作。   03   组织完成履约清缴。   (一)确保按时完成履约。已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名录的企业要于2021年12月15日11时前全部足额完成本周期履约清缴。碳排放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要尽早做好清缴相关准备工作,与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加强对接。   (二)用好履约抵消机制。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企业,按照
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抓紧开立国家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一般持有账户,并在经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开立
交易系统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CCER注销,合理合规用好全国碳市场交易履约抵销机制(相关操作程序、视频可登陆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和微信公众号查阅)。   (三)强化违约处理。生态环境部将对履约清缴及违约处理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督办。对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将严格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全力做好辖区内违约处理相关工作,督促违约企业按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另外,省生态环境厅已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建立碳市场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关数据虚报、瞒报的,在相应年度履约量与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调整;在履约清缴工作完成后发现问题的,在下一年度配额核定工作中予以核减,同时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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