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光伏发电消纳监测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光优行业监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光伏电站消纳利用指标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光伏发电消纳监测]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电网运行并接受电网调度的光优电站,分布式及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光伏发电消纳利用监测工作。
第四条―相关信息平台及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整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发改委〔2014)14号令)和《国家能湖局关于印发电力整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安全防护方案和评估规范的通知》〔国能安全〔2015] 36号)有关要求。
第二章光伏电站数据报送
第五条―数据采集以单个光优电站为单元。
第六条﹑各光伏电站应按照各级电网调度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光优电站基础数据和满足质量、精度要求的实时运行数掘。
(1)光优电站基础数据:主要包括光优电站装机容量、逆变莓型号与台数、逆变器效率、光伏组件型号与数量、光优组件标准工况下的设备参数、样板逆变器选取与分布等。
(2)光优电站实时运行数据:包括逆变器运行数据和状态、样板逆变器实时出力曲线,光伏电站并网点实际功率,气象整测数据.数据实时采集,采集频率根据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5分钟,宜采用时段内的平均值。
第三章数据统计管理
第七条―电网企业对光优电站运行数据进行监测,归集、整理,开展光伏发电消纳指标统计相关工作,并按要求以省级电网企业为单位报送可利用发电量、实际发电量、弃光电量、弃光率、利用率等数据。相关指标计算依据《光优发电消纳利用指标计算导则》。
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含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经营区城内电网调度光伏电站运行消纳数据统计表〔附件1)、分布式及其他光优发电项目运行消纳数据统计表〔附件2》通过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整测预警平台报送国家能源局。电网企业保留光优发电运行相关数据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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