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以下简称”碳惠通”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是“碳惠通”平台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公开竞争比选确定“碳惠通”平台建设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碳惠通”平台建设和市场化运营管理。
第五条重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以下简称“CQCER”)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交易设施,以及提供资金结算、信息发布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按相关规定参与”碳惠通”平台的相关活动,并在运营平台申请开设登记簿账户。
第二章“碳惠通”方法学、项目及减排量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以及CQCER备案,均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用于交易的CQCER基于具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具备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第八条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碳惠通”方法学、“碳惠通”项目及CQCER备案.
第九条“碳惠通”方法学是指用于确定“碳惠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制定监测计划等的方法指南。
对符合要求的“碳惠通”方法学,开发者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函和备案表(附件1、附件2);(二)编制说明(附件3);
(三)该方法学所依托项目的设计文件。
第十条”碳惠通”项目包括非水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交通领域的二氧化碳减排,森林碳汇、农林领域的甲烷减少及利用,垃圾填埋处理及污水处理等方式的甲烷利用等项目以及根据“十四五”重庆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允许抵消的其他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投入运行的时间应于2014年6月19日之后;(二)项目减排量应产生于2016年1月1日之后;
(三)项目全部减排量原则上均应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第十一条”碳惠通”项目及CQCER应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方法学,并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经营实体和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兼)(以下简称“审定核证机构”)审定或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