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自治区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审批与管理工作,保障加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罐)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新建独立加氢站项目审批或备案,合建、扩建、增建的加氢站项目应取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报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住建、交通部门负责加氢站的运营管理工作,并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加氢站规划审批或备案。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商务、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林草、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自治区加氢站规划布局应当充分考虑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等要求。各盟市根据本地区氢能产业发展需要,提出本地区加
氢站规划方案,报自治区能源局统筹布局.
第七条加氢站布点规划、选址、设计、施工、运行及安全管理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2010)、《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2017)、《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34541-2017)、《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1139-2014)、《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Z34583-2017)等有关标准、规
范规定。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上述标准、规范规定另行颁布的按照新版本执行。
第三章建设
第八条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或备案管理,加氢站项目暂参照天然气加气站( CNG)建设项目管理。
第九条加氢站报建审批或备案后,应在审批或备案后一年内开工。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一年期限界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或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在加氢站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修改设计、施工方案的,应向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提交变更申请,由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临时专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二次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出具设计变更批复意见书。擅自变更设计、施工方案的,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加氢站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项目审批或备案单位申请综合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运营
第十二条在国家未出台加氢站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前,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住建部门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批.

碳专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有关情况的通知(附下载)

2022-2-23 11:13:52

碳专家

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附下载)

2022-2-25 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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