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精神,强化科技创新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构建我省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升高校院所绿色技术创新能力,为培育国家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做好储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培育主体为:从事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降碳、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等环节)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第三条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根据依托单位分为两类:依托企业培育建设的为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育建设的为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基地。
第四条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培育管理工作应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示范企业(基地)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培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三起来”示范县科技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申报推荐工作,组织和督导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建设。
第六条成立绿色技术创新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探索绿色技术创新发展态势,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设性意见;负责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的评审、考察、培育和复核等工作;负责对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基地)科技创新工作的咨询指导、政策业务培训以及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