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节 能诊断服务工作的通知(附下载)


工信厅节函〔202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满足工业企业节能与能效提升需求,深入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现组织开展2021年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按照《工业企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及重点行业节能诊断服务指南要求,针对企业主要工序工艺、重点用能系统、关键技术装备、能源管理体系等方面,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由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开展系统性节能诊断,全面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改造建议,促进企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重点行业节能诊断。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为重点,结合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全面实施节能诊断。
(二)中小企业节能诊断。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能源管理基础相对薄弱的中小型工业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诊断。
(三)重点用能设备节能诊断。针对变压器、电机、风机、空压机、泵、锅炉窑炉等重点用能设备,评估设备能效水平和实际运行情况,分析先进节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潜力,开展专项节能诊断。
(四)区域集中式节能诊断。鼓励在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实施区域内企业全覆盖节能诊断,探索集中化、批量化、系统化节能诊断服务新模式。
(五)诊断跟踪服务。加强跟踪服务,鼓励回访2019、2020年接受工业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摸清节能改造措施建议实施及进展情况等,系统评价节能改造效果。
二、组织实施
(一)编报工作计划。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行业特点,研究制定2021年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明确本地区拟接受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数量(原则上在200家以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面向本行业企业或下属单位,组织开展针对本行业或领域的节能诊断服务。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2021年度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表》(见附件1)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推荐节能诊断服务机构。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一批业绩突出、企业认可度高、服务能力强的节能诊断服务机构,指导其与企业对接,达成服务意向。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机构、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服务机构应积极参与节能诊断服务。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2021年度节能诊断服务机构推荐名单》(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明确意向企业名单。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确认接受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及对应提供服务的机构,与机构签署节能诊断服务任务书(机构须承诺对任务书内的服务内容不收取费用)。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按照节能诊断服务工作计划,明确接受节能诊断服务的企业(下属单位)及提供节能诊断服务的机构。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2021年度节能诊断服务意向企业名单》(见附件3)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工业和信息化部据此发布本年度接受节能诊断服务企业名单及对应提供服务机构。
(四)验收总结。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负责组织节能诊断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服务,完成节能诊断报告,并及时通过工业节能诊断服务平台报送结果。节能诊断任务完成后,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从诊断数量、完成质量、数据填报、企业反馈等方面对节能诊断服务任务进行验收总结。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对节能诊断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请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2021年度节能诊断服务工作总结》(提纲见附件4)、节能诊断报告合集(电子版)及推荐优秀案例(电子版〉等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强化节能诊断服务与节能服务进企业、节能技术装备推广、节能监察、能效对标达标、能效“领跑者”遴选、绿色工厂创建等工作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鼓励各地围绕节能诊断服务及后续改造项目安排配套支持政策和补助经费。
(二)做好结果应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节能诊断成果,做好对接,引导企业持续实施节能改造、加强节能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大型企业集团在全行业和本集团推广共性节能提效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对根据节能诊断建议实施节能提效改造的企业,在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电池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2021-12-30 15:30:58

电池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 见(附下载)

2022-1-5 1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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