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处置技术要求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点等。本标准附录八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海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批准。本标准自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的处置技术要求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进行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活动。本标准涵盖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包括固定式平台、可移动式平台、水下生产系统、浮式生产系统、开发井、海底管道、海底电缆,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油气生产相关的辅助配套设施。本标准不适用于人工岛、陆岸终端的弃置。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552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 4914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GB 17378
(所有部分)海洋监测规范
GB/T 19485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442
(所有部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sc/T 9110
建设项目对海洋生物资源影响评价技术规程
sY/T 6845
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弃置decommission and abandonment
以废弃为目的,对海上油气生产设施进行处置,包括原地弃置、异地弃置和改作他用。
3.2
原地弃置abandonment in situ
废弃设施按要求处置后原地留置,或部分设施于原安装地翻倒处置。
3.3
异地弃置abandonment not in situ
废弃设施按要求处置后,部分或全部拆除设施拖/运离原地进行海上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