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保障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高质量建设,按照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是基于园区用能水平和负荷特性配置一定规模的新能源项目,以改变传统供能方式、降低煤耗水平,激励园区自备电厂参与调峰,在不占用公共电网的消纳空间且保证用能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新能源全额自发自用。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示范工程属于市场化并网类项目。
第三条【责任范围】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项评估工作;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工程的项目申报、落实与监督。
第二章实施内容
第四条【工业园区可再生替代项目】鼓励具有燃煤自备电厂的园区,充分挖掘园区自备电厂灵活性调节能力和负荷式与分布式并举,逐步实现园区用能清洁化。
第五条【零碳工业园区示范项目】鼓励具备新增负荷的园区开展零碳工业园示范项目,以零碳用能为发展目标,率先开展全清洁能源供电,提升园区整体能效。园区新增负荷供电原则上100%由新能源电量构成,对于配套新能源所发电量不能满足园区供电时,所购买电量需为可再生能源绿电,园区应通过配置储能等措施,保证与园区负荷的匹配响应和高比例自平衡。
第三章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报条件】申报工业园区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工业园区应在国家级、自治区级、盟市级(其他)工业园区名单内,园区内配套产业应确保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能源局印发的《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若干保障措施》(内发改环资字〔2021]209号)所规定的范畴。
(二)申报工业园区可再生替代项目的园区应具备自备电厂,其自备电厂应不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要求应予关停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关停的范围,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机组进行申报;自备电厂的供电煤耗、污染物排放、水耗等相关指标需达到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若自备电厂所剩余的实际运行寿命少于配套建设新能源的全寿命周期,自备电厂停运后应建设调峰能力相匹配的其它调峰设
施。园区已与自备电厂持有方签订合作协议。

电池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华版)》的通知(附下载)

2022-2-23 11:12:23

电池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附下载)

2022-2-25 15: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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