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附下载)

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沪环境交[2021] 34号
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场所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交易方式
碳排放配额(CEA)〕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一)挂牌协议交易
挂牌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查看实时挂单行情,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选择,提交申报完成交易。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交易主体可以选择任意对手方完成交易。成交数量为意向方申报数量。
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
(二)大宗协议交易
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主体可发起买卖申报,或与已发起申报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对话议价或直接与对手方成交。交易双方就交易价格与交易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确认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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