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能耗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能耗指标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用能需求,按照省委﹑省政府“能耗指标跟着项目走”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能耗指标的市场化交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包括国家下达我省能耗增量指标,以及政府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能源消费指标。
第四条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遵循“平等自愿、效益优先、公开公平”的原则,市场化交易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重点用于支持节能降碳工作。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的组织管理、过程监管、指标下达等工作,研究制定市场化交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重大事项提请省政府研究。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收入的执收管理、收储等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市场化交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七条能耗指标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能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与使用第八条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范围:
(一)国家下达我省能耗增量指标;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关停、整合产能腾出的有偿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
(三)其他适用于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第九条使用范围:
使用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两高”项目能效标准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用范围包括:
(一)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二)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项目;(三)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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