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全省用能管理工作,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推进找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惩戒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工加快推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5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
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节能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节能领域失信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责任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失信、失范行为的有关用能单位、服务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节能信用评价,是指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节能领域失信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确定节能领域失信对象名单(以下简称“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节能管理措施。
第三条【评价范围】下列单位应当纳入节能信用评价范围:
(一)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主体;
(二)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
(三)节能领域其他相关责任主体。
第四条【责任单位】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失信名单进行认定、受理异议和核查整改情况。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对失信名单进行核定、发布、退出和信用修复。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支撑机构等,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节能领域失信行为相关信息的归集、报送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解除惩戒。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有关要求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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