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省材业碳汇开友、”
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路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发展和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建立市场化、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作坚持科学严谨、
规范有品。坚持政府光与社会效益的交业碳汇项目的的林业碳汇产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申报、审核、交易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是江西省林业碳汇开发、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林业碳汇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江西省林业碳汇方法学的审核和江西省林业碳汇项目碳汇量的登记管理工作。
传弓]导,对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进行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林业碳汇项目的合规性审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林业碳汇项目,是指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在确定了基准线的土地上,以增加碳汇为主要目的,对造林/营林及其林木(分)生长过程实施碳汇计量和监测而开展的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造林/营林活动。
第二章 项目开发管理
第六条江西省林业碳汇项目应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方法学进行开发。
开发,待市场建立并逐步完善后,根据市场需求情况适时引导其他地区参与项目开发。开发范围由省林业局会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
单位,依据本办法开发江西省林业碳汇项自,中的清晰林权所汇量登记。原则上项目业主应为项目边界范围内的清晰林权所
有者。江西省脱贫户及脱贫村集体林地,在符合方法学要求的情况下,可由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代为开发与申报。县级行政区域内,林地面积小于2万亩的法人单位可联合开发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