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 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附下载)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实现电源清洁化、电网智能化和社会电气化“三个转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聚力推进我省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创新,建立健全配套机制,实现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进—步提升新型储能与源网荷协调互动能力,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21-2023年,全省建成并网100万千瓦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十四五”力争实现200万千瓦左右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发展目标。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相适应,重点支持集中式较大规模(容量不低于5万千瓦)和分布式平台聚合(容量不低于1万千瓦)新型储能项目建设,为电力系统提供容量支持及调峰能力。鼓励探索开展储氢、熔盐储能及其他创新储能技术的研究和示范
应用。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项目规划
1.规范规划管理。研究编制新型储能专项规划,明确全省新型储能发展
目标、总体布局和重点任务等。加强与全省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等发展规划的衔接,结合系统实际需求,提出新型储能的合理配置的规模、节点,引导在电力负荷峰谷差大、系统消纳能力薄弱、改造成本高等区域建设新型储能项目。
2.完善项目管理。本地区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根据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
省级电力电网规划、新型储能专项规划等,实施县(市、区)属地备案管理,项目备案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含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应急处置等)、项目总投资额等。独立储能项目备案时需明确项目类型(电源侧、电网侧或用户侧)。编制出台新型储能管理办法,研究确定各类新型储能并网接入、运行等管理规范。新型储能项目参照电源、电网.用户电力设施管理规定,纳入全省电力运行统一管理。
3 .明确参数标准。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按照工作寿命10年及以上设置,主要设备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发挥调峰作用的新建储能示范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联合火电机组调频的储能示范项目,单体功率不低于1.8万千瓦,综合调节性能指标Kpd值不低于0.9。

碳交易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 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附下载)

2021-12-30 15:50:06

碳交易

湖北省2021年新能源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附下载)

2022-1-5 16: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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