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附下载)

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7号)(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三)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且三年内没有被相关部门公示的失信行为。
建立年限未满“一年”、“三年”的企业或机构参照本办法适用。

第三章投资落户扶持
第三条对氢能企业或研发机构新投资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项目备案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时间完成竣工投产
或平台运营,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
0%给予扶持。
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并获得国家示范扶持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扶持。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要求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是指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 394号)规定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关键领域的零部件生产项目,其生产产品技术水平位居全国同类产品前5并符合财建〔2020)394号中国家示范其他相关要求的关键零部件产品项目。
同一企业或机构获得投资落户扶持最高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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