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长期月内交易工作的通知
鄂能源建设〔2021]2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局,国网华中分部、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湖北电力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889号)、《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中长期市场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增加交易频次,结合《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20〕429 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中长期月内交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
已获得2021年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二、交易电量和交易模式(一)月内增量交易
每月 20日前,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月内增量交易,条件成熟后争取实现连续滚动开市。
现阶段以当月月度电量为月内增量交易标的,作为年度
和月度交易的补充;条件成熟后以交易日截止剩余月内电量作为当次月内增量交易标的。
交易模式采取挂牌、撮合等集中模式,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平台建设情况选择月内交易出清方式。
交易模式采取挂牌、撮合等集中模式,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平台建设情况选择月内交易出清方式。
(二)月内合同转让交易
每月20日前,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一次月内用户侧合同转让交易。
三、相关要求
1.发电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市场交易,保障市场供应。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要加强用电需求预测,充分发挥月内市场调节电量余缺的作用,努力减少合同偏差。
2.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应做好月内交易宣传培训和交易组织工作,抓紧制定具体交易实施细则,争取6月正式开展月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