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附下载)

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能源标准化管理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标准化管理机构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化工作,推动可再生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主席令2017年第7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9) 38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结合可再生能源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管理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以下分标委)。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是国家能源局委托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在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电总院承担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下列范围:
(1)受国家能源局委托,负责对能源行业水电勘测设计NEA/TC15 (含工程勘测NEA/TC15/SC1.水工设计NEA/TC15/SC2、施工设计NEA/TC15/SC3分技术委员会)、规划水库环保NEA/TC16 (含规划NEA/TC16/SC1、水库移民NEA/TC16/SC2、环境保护NEA/TC16/SC3分技术委员会)、水电电气设计NEA/TC17、水电工程技术经济NEA/TC18、水电水力机械NEA/TC20、水电金属结构及启闭机NEA/TC21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能源行业风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风电场规划设计NEA/TC1/SC1、风电场施工安装NEA/TC1/SC2分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监督相应标委会与分标委秘书处开展标准化工作。
(3)针对没有相应归口标委会、分标委的技术标准,负责标准制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履行标准技术归口单位的相应职责。
第四条水电总院承担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包括: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接受国家能源局的指导和监督,行使管理机构职责,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的提出、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订等工作;
(3)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和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他标准化管理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可再生能源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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