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监管指引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市场公平、规范、高效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监管机构]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对浙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实施监管。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管理和服务浙江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监管。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交易机构”)。本指引中电力交易机构指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机构为国网浙江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第四条[市场运营机构主体责任]市场运营机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授权,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文件、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和市场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市场运营和电力调度业务(以下统称市场运营业务),并接受监管。
市场运营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第三方稽核]浙江能源监管办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对运营机构进行业务稽核。核定输配电价包含稽核费用的,该费用在交易机构运营费用中列支。交易机构收取交易费的,按规定列支稽核费用。过渡阶段可以按规定在机组调试差额资金中或“两个细则”考核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投诉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指引的行为,有权通过拨打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方式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投诉或举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市场运营合规性监管
第七条[独立性监管]监管机构对交易机构的独立性实施监管。
(一)交易机构要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实现独立规范运行,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分开。交易机构应体现多方代表性,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有权部门规定的上限。
(二)交易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报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送浙江能源监管办。
(三)交易机构重大资产的重组、转让等重大事项,应报经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并报告浙江能源监管办。
(四)交易机构应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五)交易机构要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12398能源监管热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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