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深圳市工业园区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要求,适用于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对园区开展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连片或相对集中的工业用地上规划集聚各种生产要素和企业主体,具备相对完善的生产和配套设施,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主要用来发展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的城市功能区。包括国家级及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以及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市级、区级、村级工业集中开发区域,以及建筑形态以连片或相对集中的标准厂房为主且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的私人权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工业园区建设或者运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简称“园区环保机构”),是指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的内设机构。
第二章工业园区环境管理职责
第四条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园区环保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法人代表是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工作;园区环保机构负责人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工业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落实各项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工业园区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园区环保机构各岗位人数配置由工业园区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人。
工业园区专职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教育培训。
第五条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
(二)按照规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业废水、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等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
(三)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四)建立入园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入园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登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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