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 (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一、修订背景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 号附件2)印发实施以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了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发电行业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经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座谈、调研,结合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等实践,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组织开展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修订工作,形成《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本次修订重点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行业(含自备电厂)重点排放单位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进行规范,强化企业碳排放数据过程管理,细化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在检测、记录、传递、保存、取样、制样、送检、存证和核算各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压缩数据造假空间,提升可操作性,确保公平统一。

二、主要技术内容
本指南分为正文和附录。正文包括十三章,明确了指南的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工作程序和内容、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第1章“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指南适用于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以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适用范围涵盖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机组类型。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引用了指南中核算与监测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涉及的所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3章“术语和定义”,规定了13个主要术语。本次修订新增了“热电联产机组”“纯凝发电机组”和“母管制系统”定义,便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数据报送和核查时准确识别配额分配方案纳入的发电设施类型。
第4章“工作程序和内容”,明确了本指南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九个工作程序和内容。
核算边界为发电设施的主要装置集合。排放源包插化石燃料燃烧搪放以及购入使用电力的排放。本次修订新增了核算边界示意图,便于清晰识别纳入碳市场发电设施核算边界。

第6章至第8章分别规定了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购入电力排放核算和排放汇总计算的公式,明确了主要参数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数据实测的测试依据和测试频次等规定。
第9章“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明确配额分配和履约相关的生产数据内容,包括发电量、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供电煤(气)耗、供热煤(气)耗、供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运行小时和负荷(出力)系数等的计算方法和数据监测与获取要求。
第10章至第13章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分别规定了编制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数据质量管理、定期编制排放报告和提交公开信息要求。
附录A-D为数据核算与报送格式与内容提供了参考。其中附录A提供了相关参数的缺省值,附录B提供了发电设施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模板,附录C提供了发电设施排放报告内容及格式,附录D提供了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表。

碳权重

“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附下载)

2021-12-15 10:40:57

碳权重

2021年北京市燃料电池用氢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下载)

2021-12-17 10: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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