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下载)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新建、改扩建、生产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矿山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按程序纳入各级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其中市级绿色矿山仅适用于市县级发证矿种的中小型(生产规模)矿山,其他矿山应按照省级以上绿色矿山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工作体系,构建绿色矿山发展长效机制。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要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依据职责加强监管,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专家库,监督矿山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方案、按规定计提生态修复基金等,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核查等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矿山企业节约能原,引导矿山企业推广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三)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第三方评估、检查、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达标排放污染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措施等,开展环保达标建设指导、验收、日常监测,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和核查等。
(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参与绿色矿山评估核查,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低碳生活

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2021-12-8 16:46:28

低碳生活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 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公告(附下载)

2021-12-10 16:06:44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 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0 条回复 A文章作者 M管理员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个人中心
购物车
优惠劵
今日签到
有新私信 私信列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