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 省生态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下载)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统一的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审批、决策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的专家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负责管理,厅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配合,省环境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提出评价意见;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两院院士除外),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审技术服务工作;
(三)技术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可的环保相关资质,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评价标准和技术最新发展状况,具有 5 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四)财务专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咨询评审技术服务、法律、纪律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技术专家达到以下条件的列为核心专家。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及省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选,承担过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或相当级别的专家。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的方式。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负责
入库专家的资料审核工作。

(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通过安徽省生态环境专家库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递交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并在专家库入库申请表上盖章。
(二)定向邀请。为提高专家库质量,对个人未提出申请,但符合核心专家条件或在某一领域具有外界认可专业技能的专家,可由业务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函邀请入库。
第八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二)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入库专家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专家库系统进行修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予以更新。信息更新不再进行公示。
第十条 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不予入库。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处室每季度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专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库。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委托,对生态环境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咨询评审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根据咨询评价服务的规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咨询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在专项工作中独立提供真实、可靠的咨询评价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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