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包括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机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
本规定所称监测单位,是指上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活
工监测。对环境质量或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营维护管理从其相关规定。
第二章质量管理要求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女尔的位委托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认真核实环
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上对外公开委托信息,认真核实环
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录,保证各类台账具头元IL均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监
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全部场所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本机构各类监测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
(二)组织、开展和参加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人员上岗考核与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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