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推动社会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第七条【多元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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