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技术指引(试行)(附下载)


1.总则
1.1为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指引。
1.2本技术指引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1.3本技术指引所称污泥衍生产品(以下简称“污泥产品”),是指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过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后形成的可资源化利用的衍生产品。
1.4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的管理和技术选择,以增强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决策的科学性。
1.5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
1.6 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1.7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产品。
1.8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发适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
2.1 现有污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的城市和县城,要加快补齐设施缺口,建制镇与县城污泥处置应统筹考虑,处置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当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园林绿化、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前污水量和进水水质适度超前确定,充分发挥处理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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