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附下载)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城市和县城内涝治理,加快补齐排水(雨水)设施短板,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 ]5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以新型城镇化战略为导向,以近年来内涝严重城市为重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条各地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各级有关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系统化方案,并确保有关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实施后内涝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

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同时安排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六条各地方在实施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项目建设时,要与污水设施建设等市政建设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本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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