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附下载)

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为落实《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3 17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规范我省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统一超低排放评佶蓝测程序和方法,制定本指南。
一、评估监测程序及工作内容
焦化企业完成超低排敲改造并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益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和环境管理水平开层评估监测。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责任主体,对超低排放工程质量和评估监测内容及结论负责。
(一)评估监测程序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前,应按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可开晟现场勘查。现场岗查符合现场评估基本条件的,可开展现场评估监测工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整改完善后再开展现场评估监刻工作。完成现场评估监测后,编制评估监测报告,给出明确的评佶监测结论和建议。评估监测程序详见图1.
( 二)现场评估监测基本条件

1.有组织排放。对照《方案》要求,充分分析有组织排放源治理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规范设置手工监测采样口位置和采样平台,手工监测采样点位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 )安装点位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以及附件1中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规范化要求;焦炉烟南(含热备烟囱)、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机侧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VOCs废气治理设施等均安装CEMS,CENS安装、调试、运行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 s0,、NOx、颗粒物)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经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达95%以上,相关废气治理设施配套分布式控制系统〔 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所有运行参数、CEMS监测数据以及反映生产负荷和设备启停的主要生产工艺参数集中管理,并具备保存一年以上历史数据的能力,任意参敖曲线能够组合至同一个界面中查看。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整测技术指南总则》(EJ 819-2017).《搀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开展自行监测
2.无组织排放。对照《方案》要求,全面排查全厂物料储存、物料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源,列出全厂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及控铜措施基本情况表,包括生产工序、生产车间名称、无组织排放源名称、治理设施配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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