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 704号)等文件要求,为落实“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以及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简称“责任主体”)共有三类。第一类责任主体为售电企业,包括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省电力公司”)、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包括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省电力公司承担除第三类责任主体外的其余非市场化用户考核责任,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以及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第二类贲任主体为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为自愿性主体。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自愿承担消纳责任且原则上为年用能不低于5000吨标煤的工商企业。
(二)消纳责任权重的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责任主体设定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对责任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消纳责任权重的统计监管平台。省能源局将建立浙江省绿色电力积分(简称“绿电积分”)管理平台,依托平台完成我省责任主体信息化管理、消纳责任权重统计以及监测考核。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简称“浙江分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梳理省内责任主体名册及进退出管理。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底前做好责任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四)消纳责任权重的组织实施。省电力公司及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承担各自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负责组织经营区内责任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省内各责任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浙江省绿电积分管理平台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责任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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