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附下载)

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监管和考评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相关要求,对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核查机构考评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查机构的确定)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核查机构。
第三条(培训及核查证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中标的核查机构进行专业培训 ,所有参与当年度核查的核查人员须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市生态环境局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核查人员发放碳排放核查工作证,核查工作证当年度有效。
第四条(核查过程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核实、不定期抽查或其他有效方式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核查机构考评小组)
市生态环境局组建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并建立专家库。相关专家范围包括节能减排领域相关主管部门及支撑机构专家、具有上海碳排放核查经验的核查机构核查负责人或核查组长等。
参与当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机构的年度考评。
第六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取与重点选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现场检查的企业范围,并组织核查机构考评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企业抽取比例为核查机构所承担核查企业数量的10%左右,对每家被抽取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重点检查与核实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活动的规范性.核查全过程的组织与安排的合理性、核查结论的准确性等内
容。现场检查后,须对核查机构当天的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
第七条(核查机构考评)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公开透明的核查机构考评制度,对核查机构及时开展年度工作评价。结合现场检查和复查审定的结果,通过对核查机构在整个核查活动中的工作合规情况和核查工作质量进行量化打分,对核查机构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考核记分细则)
根据上海碳排放管理工作实际,构建《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考核记分细则》(见附表2),作为核查机构考核打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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