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环保服务规范(试行)(附下载)

附件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因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 7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服务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园区第三方环境治理的适用范围、服务单位基
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成效评价。合同签订要求等事项。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园区委托第三方环境治理的相关活动。
二、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一)信用情况
未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专业人员
1。为园区提供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的单位应有5名(含)以上熟悉环保法规政策、具有环保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应有2名(含)以上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3年的专职人员。
2.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环保相关继续教育。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三)内部管理.
1.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提供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能对服务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2.应建立合同期内的服务内容清单和档案,并对服务绩效进行自评估。
3.应保留相关资料和记录备查,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遵守保密约定,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要求
1.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的,应具有环保工程设计、承包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建部建市[2007] 86号要求。
2.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应符合《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 2-2016) 要求。
3.园区管委会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能力与质量、运营方案。业绩信用等列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避免低价低质中标。推动建立服务单位诚信档案和信用累积制度,第三方治理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第三方治理商业活动中的不合理定价及其他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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