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 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下载)


京发改规〔202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从源头上推动数据中心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数据中心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支撑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数据中心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从源头上规范引导数据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提高能效碳效水平,强化全生命周期节能管理,促进全市碳减排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京发改规〔2017]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或改扩建的年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含,电力按当量值计算)或者年电力消费量达到5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适用本规定。包含机柜等建设内容且机柜及其制冷部分能源消费量达到
上述标准的项目,视同数据中心项目,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用于支撑“四个中心”建设,保障“四个服务”功能,增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未来竞争新优势。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功能定位的明确的业务需求清单或相关意向协议。
第四条新建或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主要为计算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运行后用于数据计算、存储等方面的功能规划说明及配置说明,应当保证用于数据存储功能的机柜功率比例不高于机柜总功率的20%。
第五条项目节能报告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应当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鼓励2021年及以后建成的项目,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年能源消费量的比例按照每年10%递增,到2030年实现100%(不含电网既有可再生能源占比)。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自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设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建筑物屋顶可以安装光伏组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在外墙安装光伏组件。自建设施不能满足的用电需求,可以通过绿色电力交易或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购买节能量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

新能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2021-12-28 16:39:33

新能源

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2022-1-3 15: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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