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持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节能监察机构对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对违法用能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领域的节能监察活动。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专项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第二章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
第六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依据职能开展下列工作: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二)受理对有关违法用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三)建立工业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监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有关工作情况;
(五)协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
(六)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条节能监察机构依照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应当接受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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