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 题的通知(附下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s )和臭氧(O3 )协同控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vOCs )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 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各地要系统梳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重点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回头看”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 、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具体要求见附件。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于2021年10月底前、其他地区于12月底前,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其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重点区域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重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2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2年6月底前将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新能源

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2022-1-3 15:34:40

新能源

海南省规划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附下载)

2022-1-6 16: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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