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附下载)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具体纳入碳排放评价的试点行业范围详见附录一,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引用文件
1.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2.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六
3.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
4.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6号).
5.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6.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 2.2-2018);
7.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 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3 2526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 );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
1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上;
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二氧化碳排放峰行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85号 ).
三、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本指南。(l)碳排放
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包括自产和外购)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
(2)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一定时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3)碳排放总量
一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4)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一定时期内,企业每创造一个单位的工业增加值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5)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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