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 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附下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规范耗煤项目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有关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直接消费煤炭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耗煤项目)。
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燃料或原料,进行燃烧或生产加工等。
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是指耗煤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煤炭消费来实现。
第三条实施煤炭替代以促进煤炭清洁化利用为方向、提升煤炭利用效率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有序,坚决不搞“一刀切”,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推进煤炭替代工作,统筹产业绿色发展和能源安全保供、空气环境质量,确保完成能耗双控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实施本地区煤炭替代工作,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并实施煤炭替代方案。

第二章煤炭替代核算方法
第五条煤炭替代来源仅限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煤炭替代量应当可监测、可量化、可复核。同一项目煤炭消费削减量不得重复使用。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煤炭消费量;
(二)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的煤炭消费量;
(三)以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费量;
(四)通过用能权市场购买的煤炭消费指标;(五)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煤炭消费量。
第六条煤炭替代量,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核算。(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整体关停退出的,煤炭消费削减量应按照企业关停上一年度实际耗煤量核算;
(二)部分耗煤设备设施关停拆除的企业,煤炭消费削减量应按照设备、设施关停上一年度实际耗煤量核算;
(三)耗煤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削减量,按照改造前后煤炭消费实际数据值的差额核算;

新能源

《浙江省全面提升 “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 行动计划( 2021年-2023年)》的通知(附下载)

2021-12-17 10:48:18

新能源

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附下载)

2021-12-22 10: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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