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附下载)

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保垂直管理改革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环办监测〔2020)9号),加快推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支撑、引领、服务”基本定位,以监测灵敏、监测先行、监测准确为导向,明晰各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理顺运行机制,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创新,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全覆盖监测,系统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为构建我省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环境质量、生态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全覆盖的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网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基本形成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有效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显著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明显提高对全省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服务水平。
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制

(一)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网络规划、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的“五统一”要求,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测工作统筹与协同力度,监督指导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站(点)规划设置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测工作。
(二)明晰生态环境监测事权。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为省级事权,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与考核。按照“谁执法、谁监测”的原则,各市辖区内日常执法监测为市级事权。
省级事权主要包括: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降尘监测、酸雨监测、沙尘监测、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省控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核安全预警监测、省级专项监测及支撑省级生态环境执法、应急等监测和质量管理工作。
市级事权主要包括:污染源执法监测、应急监测、声环境质量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农田灌溉水质监测、y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瞬时监测等服务于地方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监测事项及相应的质量控制工作,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五统—”要求组织实施。各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市县监测事权。
(三)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管理。各市(区)辖区内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时,由市政府组织监测力量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同时按要求上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厅调配应急监测力量。

碳专家

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征求意见稿)(附下载)

2021-12-13 10:41:51

碳专家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的通知(附下载)

2021-12-15 10: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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