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附下载)

1总则
1.0.1 为推进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扩大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

1.0.3 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化效果评估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海绵城市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0.2区域化效果评估 area effect evolution
通过评估确定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指标要求的区域面积的过程,简称区域评估。
2.0.3城市建成区urban developed area
城市开发边界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2.0.4 海绵城市建成区sponge city build-up area
经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城市建成区。
2.0.5排水分区drainage division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

2.0.6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径流得到控制的城市建设下垫面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0.7内涝积水点消除比例ponding points elimination ratio
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的暴雨情况下,海绵城市建设前存在的内涝积水点,在海绵城市建设后消除的比例。
2.0.8城市水体urban waterbody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2.0.9 黑臭水体black-odorous water
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的统称。
2.0.10城市热岛效应urban heat island (UHI) effect
城市热岛效应指城市建成区的气温高于郊区气温,形成类似高温孤岛的现象。
2.0.11生态性岸线shoreline for ecology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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