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附下载)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行绿色建造方式,规范绿色建筑活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促进,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绿色建筑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以上标准建设。
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或者其他绿色建造方式,并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建设。
单体建筑面积三干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社会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限制资源消耗高、碳排放量大的建筑方式的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绿色建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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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5 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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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8 1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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