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 市场化交易实施细则 (试行)(附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力超额消纳量市场化交易(以下简称“超额消纳量交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证超额消纳量交易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关于印发<新疆可再性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能源〔2020)427号)(以下
简称“消纳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监能行业〔2020〕 240号)(以下简称“消纳监管方案”〉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超额消纳量交易,是指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为完成消纳量要求,向超额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市场主体购买其超额消纳量的交易。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绿证是指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通过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向符合资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循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超额消纳量交易市场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含第一类和第二类)和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其中第一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包括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兵团所属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经营权的售电公司等;第二类市场主体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孤网或并网)的用电企业。
第七条电网企业的权利义务:
(1)组织其经营范围内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2)作出履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承诺,按规则参与超额消纳量交易,履行成交结果。
(3)按照“消纳实施方案”要求编制所辖电网企业经营区域内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纳实施细则”),报批复后实施。按照批复的所辖电网“消纳实施细则”将可再生能
源保障性收购电量(含外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消纳量分摊给各所辖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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